会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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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澳门政府根据当时葡萄牙的公定会计设计,制定了一套在澳门实施的《公定会计设计》,并透过第34/83/M号法令核准公布。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定会计设计》的内容已明显不符合现时商业环境对会计实务工作的要求,亦与世界各国的会计规范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对《公定会计设计》进行改革是必要的。为了达到以上的目标,澳门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开展了有关制定会计准则的计划,委员会完成了有关澳门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和广泛的咨询工作后,在2005年12月制定及通过澳门会计准则。
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主要包括三个部份:《财务报告准则》、《一般财务报告准则》及「会计报表」。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定会计设计》的内容已明显不符合现时商业环境对会计实务工作的要求,亦与世界各国的会计规范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对《公定会计设计》进行改革是必要的。为了达到以上的目标,澳门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开展了有关制定会计准则的计划,委员会完成了有关澳门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和广泛的咨询工作后,在2005年12月制定及通过澳门会计准则。
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主要包括三个部份:《财务报告准则》、《一般财务报告准则》及「会计报表」。
除上述实体强制性采用《财务报告准则》外,其他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例规定需要具备适当编制的会计的实体,在编制及呈报财务报表时,可在每一营业年度选择采用《一般财务报告准则》或《财务报告准则》,但在一个营业年度内必须使用同一准则。
税务法例中的适当编制的会计:
在《所得补充税章程》和《职业税章程》中,要求某些纳税人必须具备“适当编制的会计”,而适当编制的会计是指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的会计。
《公定会计设计》的废止:
『会计准则』强制执行后,原来的《公定会计设计》将被废止。有关行政法规订明现时任何法律或规章对《公定会计设计》的使用,均转为对本行政法规核准的『会计准则』的使用。
生效日期:
税务法例中的适当编制的会计:
在《所得补充税章程》和《职业税章程》中,要求某些纳税人必须具备“适当编制的会计”,而适当编制的会计是指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的会计。
《公定会计设计》的废止:
『会计准则』强制执行后,原来的《公定会计设计》将被废止。有关行政法规订明现时任何法律或规章对《公定会计设计》的使用,均转为对本行政法规核准的『会计准则』的使用。
生效日期:
2006年为『会计准则』的过渡期,有关实体可以仍然沿用《公定会计设计》或采用新颁布之『会计准则』,但2007年起有关实体必须强制性采用第25/2005号行政法规所述之『会计准则』。
《财务报告准则》是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一套在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会计标准。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称IFRS)与《国际会计准则》(简称 IAS)统称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在2005年12月31日,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6条IFRS和31条IAS。
现时,澳门并不是采用全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5/2005号行政法规附件二所核准的《财务报告准则》包括了:《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和1条IFRS以及15条IAS。
行政法规核准在首阶段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16条,以下是《财务报告准则》包括的条文:
《一般财务报告准则》是以2004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蓝本编制而成的,其实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简化版本,对编制财务报表在披露和列报方面的要求比较简单。 《一般财务报告准则》是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框架,第二部分是词汇及准则。
以下是《一般财务报告准则》包括的条文:
以下是《一般财务报告准则》包括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