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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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所有在澳门产生或得自澳门的利润均须征税。在本澳,课税年度结束于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门税务有主要分三大种税项,分别为所得补充税(利得税)、职业税(薪俸税)及房屋税。
假若在税务上处理不当,将令纳税人浪费金钱和时间。
本公司将按个别客户情况,提供专业的税务策划及意见,协助客户制定并执行计划,定期复核和检讨,以便客户能够以合法途径享有最佳的税务优惠。
我们为客户提供以下税务服务:
所得补充税 (即利得税)
1. 代客户编制所得补充税报税表并向财政局申报
2. 代客处理所得补充税之申驳及上诉
职业税 (即薪俸税)
1. 代雇主计算扣缴雇员之职业税额
2. 代雇主填制职业税申报表并向财政局申报
税务策划及税务咨询
本公司将按个别客户情况,提供专业的税务策划及意见,协助客户制定并执行计划,定期复核和检讨,以便客户能够以合法途径享有最佳的税务优惠。
我们为客户提供以下税务服务:
所得补充税 (即利得税)
1. 代客户编制所得补充税报税表并向财政局申报
2. 代客处理所得补充税之申驳及上诉
职业税 (即薪俸税)
1. 代雇主计算扣缴雇员之职业税额
2. 代雇主填制职业税申报表并向财政局申报
税务策划及税务咨询
税制基础
澳门的基本税制是由葡萄牙的税制衍生的,但为迎合本澳的实际环境及需要,亦不时作出适当的修改及改善。由于澳门的税制是地域性的,所有在本地进行的工商业活动都是应课税的。
相比于周边区域内其他国家,澳门的税率最低,低税率是吸引外商以及本地投资的基本要素。而能够给予低税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本澳的主要公共收益并不是来源于直接税及间接税。
在其他国家,政府高税收收入来源于高税率。但在澳门,主要的公共收益是来源于经销权的给予,其实就是由租金、博彩所得补充税及其他收入。在博彩业的支持下,本地企业及外来投资者受惠于低税率,税收的负担非常之轻松。正因如此,澳门的经济得以急速发展。
立法和征管
在澳门管理每种税项的法律和条例都是由行政长官及立法会制定和通过,而财政局是主要负责执行征收税项的工作。
财政局在解释征税条例、进行税务审计及执行在税务条例内所限制的刑罚上赋予无条件的权力。
如公众对财政局的决定要进行上诉,必须先向复审委员会提交上诉申请,复审后再提交到法院审理。
税务年度
税务年度是指新历年(从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信托征税
信托条例不在澳门认可。
信托条例不在澳门认可。
特点
凡是在本澳组成的公司都被视为本地公司。它们在世界各地取得的收入都是应课税的。不是在本澳组成的公司会被视为非本地公司,而只有在本澳取得的收益是受澳门税制所管制。
对于个人方面,本地及非本地的差异并不是重要因素,这是由于只在本地工作所得到的报酬才受职业税管制。个人同时可受职业税及所得补充税的管制。已婚夫妇在职业税方面是分开课税但所得补充税是共同课税的。
双重课税的减免
澳门并没有和任何外国国家缔结任何税务条约,因此在外国所缴纳的税款在本澳是没有提供减免的。
但在惯例上,任何在外国缴纳的税款是可被视为开支之一,因此,可以在应缴税收入内扣除。
澳门并没有和任何外国国家缔结任何税务条约,因此在外国所缴纳的税款在本澳是没有提供减免的。
但在惯例上,任何在外国缴纳的税款是可被视为开支之一,因此,可以在应缴税收入内扣除。
在一九九九年,澳门和葡萄牙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之协定」。在此协定下,从2000年1月1日起the territory of source有税项优先权,而the territory of residence就提供税务豁免或抵税额等税务优惠。
在二零零六年六月,澳门和葡萄牙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葡萄牙共和国订定对其代表处及职员适用的税务特权协定」。根据协议,双方在协议另一方所设代表处,包括中国澳门驻葡经贸代表处、葡萄牙驻澳门总领事馆、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葡萄牙对外贸易促进局和东方葡萄牙学会,代表处所在场所、职员及其家团成员均可获税务豁免。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内地签署了《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该安排适用于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取得的所得。
二零零九年七月,澳门特别行区和内地签署了《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作为修订2003年12月在澳门签订的《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其他规定
以下之纳税申报表必须经由注册核数师或会计师证明:
1. A组纳税人之所得补充税申报书。
2. 银行的印花税申报书。
以下之纳税申报表必须经由注册核数师或会计师证明:
1. A组纳税人之所得补充税申报书。
2. 银行的印花税申报书。
离岸机构
离岸机构可享受所得补充税、营业税及印花税之豁免。另外,被派驻澳之离岸机构负责人及专业技术员(指非澳门居民)可享受在该离岸机构工作首三年度之职业税豁免。
旅游业
旅游业的税项优惠是给予被分类为“有助旅游发展作用”的项目。对这计划的评估是根据其位置、设施及服务水平、管理及推广能力、对员工培训的贡献,以及其他被考虑是否对本澳旅游业发展有支持的因素。不论是新计划或对现有之计划进行翻新工程之项目,均可享有优惠。
被分类为旅游发展作用的项目可享受以下之税项豁免及减免:
1. 首八年营运(澳门市区)或首十年营运(离岛)可豁免房屋税。
2. 营业税豁免,期限与房屋税之豁免相同。
3. 享有折旧津贴,其比率为认可最高的两倍,而期限亦与房屋税之豁免相同。
4. 因计划需要而移转之物业和设施均享印花税减免。
制造业
下列之投资项目可享受所得补充税及物业转移之印花税百分之五十的减免,以及豁免房屋税及营业税:
1. 投资增加出口非受配额限制之货物。
2. 投资安装高科技及新兴工业。
3. 投资在非传统的工业地区。
按照2019年财政年度预算案,财政局专责处理之税项,2019年将有以下之税务优惠:
营业税
豁免缴纳营业税(2002年起)。
地租及租金
豁免缴纳所有低于$100.00(澳门币壹佰圆)之地租及租金 (2002年起)。
房屋税
扣减房屋税税款之金额定为$3,500.00(澳门币叁仟伍佰圆)(2008年起;2002-2007年:$500)。
所得补充税
豁免额订定为$600,000.00(澳门币陆拾万圆)(2014年起)。
职业税
税额扣减率为30% (2013年起),豁免额为$144,000 (2011年起;2008-2010年:$120,000) 。
旅游税
各酒楼、餐厅免纳旅游税(2019年起;2002-2018年:根据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核准酒店业及同类行业之新制度)第六条规定属第一组分类之豪华、一级及二级餐厅所提供之服务,以及第五条所指第一、二及第三组酒店中第一组分类同类场所提供之专有业务,获豁免旅游税)。
印花税
豁免保险合约和银行业务之印花税 (2005年起)。
获豁免缴纳准照费用之宣传物品的张贴 或放置,免缴相应之印花税(烟草广告、烟草商业资讯及放置在格兰披治大赛车跑道之广告除外)(2002年起)。
豁免表演、展览或任何性质娱乐项目的入场券或观众票,包括在离场时方征收的门票的印花税(2010年起)。
首次购买不动产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豁免可课税金额至$300万之印花税 (2008年起)。
营业税
豁免缴纳营业税(2002年起)。
地租及租金
豁免缴纳所有低于$100.00(澳门币壹佰圆)之地租及租金 (2002年起)。
房屋税
扣减房屋税税款之金额定为$3,500.00(澳门币叁仟伍佰圆)(2008年起;2002-2007年:$500)。
所得补充税
豁免额订定为$600,000.00(澳门币陆拾万圆)(2014年起)。
职业税
税额扣减率为30% (2013年起),豁免额为$144,000 (2011年起;2008-2010年:$120,000) 。
旅游税
各酒楼、餐厅免纳旅游税(2019年起;2002-2018年:根据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核准酒店业及同类行业之新制度)第六条规定属第一组分类之豪华、一级及二级餐厅所提供之服务,以及第五条所指第一、二及第三组酒店中第一组分类同类场所提供之专有业务,获豁免旅游税)。
印花税
豁免保险合约和银行业务之印花税 (2005年起)。
获豁免缴纳准照费用之宣传物品的张贴 或放置,免缴相应之印花税(烟草广告、烟草商业资讯及放置在格兰披治大赛车跑道之广告除外)(2002年起)。
豁免表演、展览或任何性质娱乐项目的入场券或观众票,包括在离场时方征收的门票的印花税(2010年起)。
首次购买不动产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豁免可课税金额至$300万之印花税 (2008年起)。
一. 直接税 - 本澳的直接税包括营业税、所得补充税、职业税、市区房屋税。经销权给予的收入也是直接税的一种。
二. 间接税 - 本澳的间接税包括印花税、消费税、旅游税、机动车辆税及地租。当中,消费税占整个间接税收益的最大部分。
营业税
所有在澳门从事商业或工业业务所得的收入,不论他们的居留权或总公司是否在澳门,都必需缴交营业税。
任何人有意在澳门经营任何商业或工业活动,都必须先登记。已登记的活动都将受营业税制约束及管制。因此,营业税实际是一种商业登记费用。不同的工商业活动会被征收不同的费用,但需留意的是,单是营业税的登记或缴纳,并不代表获准从事该项营利事业的许可或准照。纳税人不但需要缴纳对该项营利事业相关的营业税额,还应申请适当的营利事业牌照。
任何工商业活动都必须在开业前三十天向财政局登记,而税款需在开业前和之后缴纳。
除银行及保险业外, 各行业需根据其业务性质缴纳由MOP500至MOP1500不等的年度营业税。
所得补充税总收入
所得补充税 (即利得税) 的征收是以个人或企业不论其住所或总行设在何处而在澳门所得之总收入,但不包括在澳门之房屋取得之租金收益。
个人之总收入是指其工商业活动之收益和在工作取得之收益。
企业之总收入是指由工商业活动所取得之收益。
纳税人
在所得补充税之条例下,纳税人是被分为以下两个级别:
A组(纳税人):
所有不具名有限公司(SARL)、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社。
任何性质的公司,其资本不少于澳门币一百万元或可课税利润在近三年平均达澳门币五十万元以上。
其他的纳税人,提交声明列入此组者。
属A组的纳税人将根据其适当组织的账目计算出来的实际利润课税,并需提交由注册核数师或会计师证明的纳税申请表。
B組(纳税人):
凡指所有不属于A组纳税人之工商企业。 B组纳税人将根据由财政局估定其所得利润课税。
税率
由二零一四年开始,所得补充税可课税的年收益豁免增至MOP600,000。
所得补充税税率表:
可课税的年收益 | 税率(%) |
---|---|
六十万元以下
|
豁免
|
六十万元以上
|
12
|
申报及缴纳
申报 - 纳税人应于下列期限向财政局递交年度税项申报书:
A. 组纳税人,于每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递交。
B. 组纳税人,于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内递交。
征税 - 所得补充税将平分为两期缴纳,第一期于每年九月份缴交,第二期则于十一月份缴交。倘若税款不超过三千元者,应一次于九月份一次缴纳全部。
职业税
职业税总收入
在澳门地区所取得之个人收益包括薪金、日薪、赏金、佣金、津贴、免费住宿的价值和其他额外收入都必须缴纳职业税。
纳税人
须遵缴职业税之纳税人是被人分为两组:
第一组为雇员(指替他人服务而从事任何职业,无论系以日薪散工或支付月薪方式者)和第二组专业人士(指以自雇方式及提供专业服务者)。
倘若是雇员,雇主应在支付或给予散工或雇员薪酬时从中代扣应课税款,并在每一季指定期限内将所代扣之税款缴交政府库房。
属专业人士者,征税是根据其去年的净得利润计算。
根据适当编制的会计,并经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财政局注册的核数师或会计师签名及核对;其经营年度的亏蚀得以在随后一年或多年,但以三年为限,在可课税收益内减除。
税率
职业税税率是根据收入逐级增加,最高为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二,无任何附加。
扣除不课税收益后的工作收益,在计税前扣减百分之二十五,之后按以下计算:
职业税税率表:
可课税的年收益 | 百分率 |
收益至144,000.00元 | 豁免 |
累进超出所指金额 | |
至20,000.00元 | 7% |
由20,001.00元至40,000.00元 | 8% |
由40,001.00元至80,000.00元 | 9% |
由80,001.00元至160,000.00元 | 10% |
由160,001.00元至280,000.00元 | 11% |
280,000.00元以上 | 12% |
根据每年财政局年度预算案内订定的税务优惠,职业税税额享受指定扣减率。 2017年度之职业税税务扣减率订定为百分之三十。
申报及缴纳
雇用散工或雇员的雇主,应由雇用日起计,十五天期限内,将有关认别文件的影印本及适当填报的M/2式登记表送交澳门财税厅。若已登记之雇员资料有任何更改,雇主必须在发生日起计十五天期限内向财政局申报。
雇主在支付或给予散工或雇员的薪金时,应从中代扣之税款按税率计得款项,并于每月或每季把代扣之税款缴交政府库房。非本澳居民需每月缴交税款。
属一般专门职业之纳税人,若最后三年营业额的平均值等于或超过澳门币一百万元,或为其服务的合作人不少于四个并属专业人士,按法律必须于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向财政局递交申报书,载明去年所收受或交由处理的一切薪酬或收益并必须由注册核数师或会计师证明。
徜属其他自由及专门职业之纳税人,应于每年一月及二月份内递交职业税申报书,载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处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在这些情况下,申报书可豁免注册核数师或会计师之证明。
非本地居民之纳税人
在本澳工作之非本地居住的专家、技术人员及专门技工均须缴纳职业税。税额与澳门居民相同,至少为百分之五的代扣,即使其报酬尚未超过豁免额者亦然。雇主须每月指定之期限内向库房缴纳代扣之税款。
市区房屋税
房屋税是以在本澳房屋的收入为课征对象,不管该房屋是作出租用途或自住。倘是有租赁关系,其收益为有关租金;倘无租赁关系,其收益为使用人或享用人所取得的或可能取得的经济利益。对所有市区房屋的可课税收益征税时,税率为百分之十六。如房屋没有出租,其税率为官方估计价值百分之十。纳税人可向财政局申请从收益扣除百分之十来支付保养费及维修费。
房屋税应在六月、七月及八月一次性缴纳。
下列情况可享受房屋税豁免:
1. 经营任何工业的个人或团体,专供其工业场所之开设及工作用的非租赁楼宇。
2. 新建楼宇供居住或商业用者,以及经改良或扩建的楼宇,其工程价值根据估计至少相当于该楼宇时值百分之五十者,该等楼宇的收益享受房屋税豁免。在澳门市为四年,在海岛市则为六年。
3. 新建楼宇供开设工业单位或工厂用者的收益。在澳门市,期间为五年;在海岛市则为十年。
4. 楼宇供不牟利学校、经宣告为公益的团体及宗教组织或团体使用。
印花税
任何用作资产转移依据之文件、文书及行为都须缴纳印花税。
在转移物业时,以有偿方式移转不动产至二百万元,税率为百分之一;二百万元以上至四百万元,税率为百分之二;四百万元以上,税率为百分之三。而以无偿方式移转不动产或资产超过澳门币五万元便须缴纳百分之五的印花税。物业交换,双方都要纳税。
商业或工业公司股份之让与,则按照让与之价值百分之一为印花税。
如股份的移转引致一股东取得该公司股份或出资后,即拥有该公司资本超过百分之八十,该股东须缴纳百分之三的印花税,而可课税金额的计算基础为相当于有关股东在有关公司拥有的不动产价值的百分比。两夫妇视为一股东。
对某些重要文件或交易的价值之税率如下:
1. 公司注册资本
在转移物业时,以有偿方式移转不动产至二百万元,税率为百分之一;二百万元以上至四百万元,税率为百分之二;四百万元以上,税率为百分之三。而以无偿方式移转不动产或资产超过澳门币五万元便须缴纳百分之五的印花税。物业交换,双方都要纳税。
商业或工业公司股份之让与,则按照让与之价值百分之一为印花税。
如股份的移转引致一股东取得该公司股份或出资后,即拥有该公司资本超过百分之八十,该股东须缴纳百分之三的印花税,而可课税金额的计算基础为相当于有关股东在有关公司拥有的不动产价值的百分比。两夫妇视为一股东。
对某些重要文件或交易的价值之税率如下:
1. 公司注册资本
一百万元以下 | 千分之四 |
一百万元以上至五百万元 | 千分之三 |
五百万元以上至一千万元 | 千分之二 |
一千万元以上 | 千分之一 |
2. 公共合约
以有偿方式移转不动产至二百万元 | 百分之一 |
以有偿方式移转不动产二百万元至四百万元 | 百分之二 |
以有偿方式移转不动产四百万元以上 | 百分之三 |
以无偿方式移转澳门币五万元以上的资产 | 百分之五 |
股份之移转 | 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
货物的供应 | 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 |
3. 保费及额外保费
保费及额外保费 | 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 |
4. 银行收取之利息及佣金
银行收取之利息及佣金 | 百分之一 |
其他间接税
消费税
所有燃料及润滑油、烟草及酒精均须缴纳消费税,除特别列明之外,所有含酒精的饮料均按其到岸价格征税。
旅游税
旅游税之课征对象为在澳门的营业场所在其特定活动范围内提供之服务。这些场所包括酒店、宾馆、舞厅、夜总会、按摩院及桑拿浴室等。税率为所支付之服务费百分之五。
机动车辆税
此税项是以新机动车辆,包括轻型汽车、重型汽车、客车、货车、客货车、牵引车及铰接式车、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或供进口者或市场代理自用的机动车辆的实际售价为课征对象。税率是介乎于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五之间(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是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地租
在澳门拥有土地是不需缴纳任何税款,但若土地是从澳门政府租赁的,便必须缴纳地租。应缴租金数目是视乎土地的位置及其特点和用途。
所有燃料及润滑油、烟草及酒精均须缴纳消费税,除特别列明之外,所有含酒精的饮料均按其到岸价格征税。
旅游税
旅游税之课征对象为在澳门的营业场所在其特定活动范围内提供之服务。这些场所包括酒店、宾馆、舞厅、夜总会、按摩院及桑拿浴室等。税率为所支付之服务费百分之五。
机动车辆税
此税项是以新机动车辆,包括轻型汽车、重型汽车、客车、货车、客货车、牵引车及铰接式车、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或供进口者或市场代理自用的机动车辆的实际售价为课征对象。税率是介乎于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五之间(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是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地租
在澳门拥有土地是不需缴纳任何税款,但若土地是从澳门政府租赁的,便必须缴纳地租。应缴租金数目是视乎土地的位置及其特点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