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税务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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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机构
离岸公司可享受所得补充税、营业税及印花税之豁免。另外,被派驻澳之离岸公司的负责人及专业技术员(指非本澳居民)可享受在该离岸公司工作首三年之职业税豁免。
第15/2018号法律于2018年12月27日公布,终止离岸业务许可的申请,但同时制定了废止离岸业务法律制度的产生效力日期和配合条文,主要内容包括,在2020年12月31日或以前,现有的澳门离岸机构从事离岸业务,除对知识产权的收益另有规定外,继续获得豁免缴纳所得补充税。
旅游业
旅游业的税项优惠是给予被分类为“有助旅游发展作用”的项目。对这计划的评估是根据其位置、设施及服务水平、管理及推广能力、对员工培训的贡献,以及其他被考虑是否对本澳旅游业发展有支持的因素。不论是新计划或对现有之计划进行翻新工程之项目,均可享有优惠。
被分类为旅游发展作用的项目可享受以下之税项豁免及减免:
1. 首八年营运(澳门市区)或首十年营运(离岛)可豁免房屋税。
2. 营业税豁免,期限与房屋税之豁免相同。
3. 享有折旧津贴,其比率为认可最高的两倍,而期限亦与房屋税之豁免相同。
4. 因计划需要而移转之物业和设施均享印花税减免。
制造业
下列之投资项目可享受所得补充税及物业转移之印花税百分之五十的减免,以及豁免房屋税及营业税:
1. 投资增加出口非受配额限制之货物。
2. 投资安装高科技及新兴工业。
3. 投资在非传统的工业地区。
按照财政年度预算案,财政局专责处理之税项,有以下之税务优惠:
营业税
豁免缴纳营业税(2002年起)。
地租及租金
豁免缴纳所有低于澳门元100元之地租及租金 (2002年起)。
房屋税
房屋税税款扣减金额定为$3,500(澳门元叁仟伍佰元),倘纳税主体为两个或以上自然人(个人),只要其中一位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其房屋税税款,同样获上述税款之扣减,但如纳税主体为法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则不可享有上提房屋税税款之扣减。(2021年起)
(1) 豁免澳门居民居住用途房屋的税款;(2) 酒店及同类活动、写字楼、商业及工业用途的房屋,扣减税款澳门元3,500元后,倘有余款再作25%扣减。(3)不属上述所指用途的房屋,澳门居民获扣减税款澳门元3,500元(2020年);
扣减房屋税税款之金额定为澳门元3,500元(2008年-2019年);
扣减房屋税税款之金额定为澳门元500元(2002年-2007年);
调低出租房屋所征收的市区房屋税税率至8%(2019年起)。
所得补充税
须课征之年度所得补充税收益豁免额订定为澳门元600,000元(2014年度起-2018年度、2021年度);
所得补充税
须课征之年度所得补充税收益豁免额订定为澳门元600,000元(2014年度起-2018年度、2021年度);
须课征之年度所得补充税收益,其豁免额订定为澳门元600,000元,扣减税款金额定为澳门元300,000元(2019年度起-2020年度);
须课征之年度所得补充税收益豁免额订定为澳门元300,000元(2013年);
在本澳注册且已于财政局登记为所得补充税A组纳税人,其开支的可课税收益,若涉及用作创新科技业务研发首澳门元3,000,000元的开支,可获扣减3倍可课税收益;其余用作同一目的但超过以上所指限额的开支,则获扣减该开支金额两倍的可课税收益,总扣减上限为澳门元15,000,000元(2019年起);
从葡语系国家取得或产生的收益,豁免所得补充税,但以有关收益已在当地完税者为限(2018年起);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及中央企业债券所取得的利息,以及因买卖、被赎回或作其他处置所取得的收益,于二零一九年,均获豁免所得补充税(2019年、2021年起);
纳税人向在澳门或内地设立的公益团体和慈善机构,以及内地县级或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现金和物品,全数视为经营年度的费用或损失(2020年)。
职业税
年度之职业税税额扣减及可课税收益之年度固定扣减率均订定为30%(2013年起),豁免额订定为澳门元144,000元(2011年起;2008-2010年:澳门元120,000元);
若在以下之情况:当散工每日工资超出澳门元640元(2020年:澳门元686元)或雇员每月收益超出澳门元16,000元(2020年:澳门元17,143元),雇主须以增加之豁免额为基础而进行就源扣缴;
年满六十五岁或经证实为永久伤残程度等于或高于百分之六十的雇员及散工,年度豁免额调升至澳门元198,000元(2019年起);
向2020年12月31日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并已缴纳2020年度职业税税款的纳税人,退回百分之六十税款(2013年度起;2018年度:百分之七十), 上限为澳门元14,000元(2013年度起;2013年度-2015年度:澳门元12,000元;2018年度:澳门元20,000元);
职业税第二组纳税人向在澳门或内地设立的公益团体和慈善机构,以及内地县级或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现金和物品,全数视为经营年度的费用或损失(2020年)。
旅游税
根据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核准酒店业及同类行业之新制度)第六条规定属第一组分类之豪华、一级及二级餐厅所提供之服务,以及第五条所指第一、二及第三组酒店中第一组分类同类场所提供之专有业务,获豁免旅游税(2002年起);
旅游税
根据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核准酒店业及同类行业之新制度)第六条规定属第一组分类之豪华、一级及二级餐厅所提供之服务,以及第五条所指第一、二及第三组酒店中第一组分类同类场所提供之专有业务,获豁免旅游税(2002年起);
自2020年5月1 起,为期六个月,豁免下列场所之旅游税:第16/96/M号法令,第五条规定属第一、二、三组的酒店场所、第六条规定属第二组及第三组的同类场所分类之豪华及一级的舞厅及酒吧,以及《旅游税规章》第1条b)项: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场所,但仍需按月递交旅游税M/7格式申报表。
印花税
印花税
豁免保险合约和银行业务之印花税 (2005年起);
豁免因竞卖产品、货物及财产,又或动产或不动产之产权印花税(2018年起);
豁免表演、展览或任何性质娱乐项目的入场券或观众票,包括在离场时方征收的门票的印花税(2010年起);
豁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行的债券的发行、买卖或有偿让与行为的印花税。(2021年起);
豁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券、地方债券及中央企业债券的发行、买卖或有偿让与行为的印花税(2020年);
豁免发行或取得公共性质债务的印花税(2019年) ;
豁免执照及准照发出及续期的印花税(2020年);
获豁免缴纳准照费用之宣传物品的张贴 或放置,免缴相应之印花税(2002年起) ;
首次购买不动产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豁免可课税金额至澳门元300万元之印花税 (2008年起)。
车辆使用牌照税
豁免或退还的士、货车、客货车、牵引车、教练车、校车、港澳跨境出租车及公共巴士,以及以酒店、旅行社及租车公司名义注册的客运机动车辆2020年度的车辆使用牌照税(2020年)。
主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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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普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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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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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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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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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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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环球征税;资本性收入征税 |
25%
(符合资格的前海和横琴企业法人适用15%) |
利得税:企业法人16.5%,非法人15%;
按来源地征税;资本性收入不征税 |
所得补充税:首60万利润不征税,超出部分12%;
按来源地征税;资本性收入不征税 |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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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进税率
3%-45% |
3%-45%
(符合资格的港澳居民在珠三角九市可获个税补贴) |
薪俸税:
累进税率2%-17% (以标准税率15%为上限) |
职业税:
累进税率7%-12%,豁免额为$144,000, 计税前收入扣减25%,计税后税款再扣减30% |
股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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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所得税后派息,
股东仍需再纳股息税 |
企业纳利得税后派息,
股东无需再纳股息税 |
企业可税后派息,股东无需再纳股息税;
企业也可税前派息,即不纳所得税,由股东纳税,各股东不分本地或境外,纳税时享受本地所得补充税免税额及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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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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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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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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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燃料及润滑油、烟草及酒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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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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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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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有限,主要是香港不动产
和香港股票的转让 |
范围有限,主要是澳门资产转移依据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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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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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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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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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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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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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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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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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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