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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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和外地的个人或机构拟在澳门设立公司,所遵循的法律或行政程序是相同的,透过本办理处设立澳门公司,过程只需大概15个工作日便完成。澳门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设验资,公司形式也比较简单,包括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商业企业的形式
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个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
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独立出资,以自己名义自行或透过第三人经营商业企业之一切自然人或法人。
法人商业企业主
通常指商业公司,其成员以提供财产(金钱或劳务)作为公司组成之资本,共同从事盈利之经济活动,再将营利分配予股东。
经济利益集团
两个或两个之上的商业企业在不影响其法人资格的情况下,以促进或发展彼此之经济活动,又或改善扩展彼此之经济活动之成果。
个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
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独立出资,以自己名义自行或透过第三人经营商业企业之一切自然人或法人。
法人商业企业主
通常指商业公司,其成员以提供财产(金钱或劳务)作为公司组成之资本,共同从事盈利之经济活动,再将营利分配予股东。
经济利益集团
两个或两个之上的商业企业在不影响其法人资格的情况下,以促进或发展彼此之经济活动,又或改善扩展彼此之经济活动之成果。
商业企业的种类及股东责任1. 无限公司
由二人或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负补充责任,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两合公司
分为一般两合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
一般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有限责任股东对只其所缴付的出资额负责,不需对公司债务负责,且不可以劳务出实:无限责任股东则需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
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股东以认购股份方式出资,并仅对其所认购的股份负责,且不可以劳务出资;而无限责任股东则需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3.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为最常见的公司型式,由两人或以上组成,股东对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公司对其债务以其全部资产为限。
另亦有“一人有限公司,由一人独立出资,公司资本以独一股构成,其制度经必要调整后适用有限公司的规范。
4. 股份有限公司
由二人或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负补充责任,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两合公司
分为一般两合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
一般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有限责任股东对只其所缴付的出资额负责,不需对公司债务负责,且不可以劳务出实:无限责任股东则需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
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股东以认购股份方式出资,并仅对其所认购的股份负责,且不可以劳务出资;而无限责任股东则需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3.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为最常见的公司型式,由两人或以上组成,股东对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公司对其债务以其全部资产为限。
另亦有“一人有限公司,由一人独立出资,公司资本以独一股构成,其制度经必要调整后适用有限公司的规范。
4.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均等股份,由最少三人组成,股东对其所认购的股份负责,不需对公司债务负责,而公司对其债务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
企业种类 | 股东人数 | 注册资本 | 出资方式 | 商业名称强制性附称 |
无限公司 | 二人或以上 | 不设下限 | 以认购出资额方式出资 | 【无限公司】(S.N.C.) |
一般两合公司 | 最少一位无限责任股东与最少一位有限责任股东 | 不设下限 | 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都以认购出资 | 【两合公司】(S.C.) |
股份两合公司 | 最少一位无限责任股东与最少三位有限责任股东 | 下限为一百万元,不设上限 | 无限责任股东以认购出资额方式出资,有限责任股东则以认购股份方式出资 | 【股份两合公司】(S.C.A.) |
有限公司 | 最少两人或最多三十人组成 | 下限为二万伍仟元,不设上限 | 以认购股份方式出资,每股票面值为壹仟元或以上;且可被100整除 | 【有限公司】(L.D.A.) |
一人有限公司 | 一人 | 下限为二万伍仟元,不设上限 | 公司资本以独一股构成,其他情况同上 | 【一人有限公司】(Sociedade Unipessoal Lda.) |
股份有限公司 | 由最少三人组成 | 下限为一百万元,不设上限 |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股份,以股票代表每股价值相等且不少于100 | 【股份有限公司】(S.A.) |
从事离岸服务业之基本条件
投资者必须首先得到贸促局之批准方可在本澳从事离岸服务业,在本澳经营离岸服务业必须遵守以下之条件,包括:
1. 只采用非澳门币为交易及结算之货币
2. 只针对非澳门特区居民为销售对象
3. 只针对非澳门特区市场。
成立离岸商业/辅助服务机构之程序
1. 递交申请表及投资计划书给予贸促局作审批及;
2. 当申请获得批准以后,投资者必须根据本澳商业法律进行公司注册及办理其它手续;
3. 离岸机构完成所有程序以后,方可正式提供离岸商业或辅助服务。
离岸机构也必须聘请在核数师曁会计师注册委员会注册之核数师或核数公司来审核公司之会计账目,并将年度公司会计报告及核数师审核报告一并呈交贸促局。
经营离岸服务业之税务优惠
离岸机构将不用缴付下列税项,包括所得补充税(利得税)、营业税及印花税。此外,获准在本澳定居之离岸机构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非澳门居民),他们可以豁免缴交在离岸机构工作首三年度之职业税(薪俸税)。
离岸机构组成之方法
离岸机构可以由最少一名股东及董事所组成。离岸机构股东及董事皆可为公司或个人身份,如离岸机构之董事是一间公司,该公司必须委任一位自然人(个人)来代表它履行董事应有之职责。
离岸机构之种类及业务
离岸机构分为两种:离岸商业服务机构(国际上一般称为国际商业公司-IBC)及离岸辅助服务机构。离岸商业服务机构可以对任何单位提供服务,不只局限于其控股公司。相反,作为离岸辅助服务机构,它只可以向其控股公司提供服务。
离岸服务业之分类
离岸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任何一项或以上之离岸服务:
1. 资讯设备顾问
2. 资讯顾问及程式编写
3. 数据处理
4. 数据库业务
5. 行政及档案支援业务
6. 研究及开发业务
7. 技术试验及分析业务
8. 船只及航空器经营及管理服务
9. 中国与葡语国家商品及服务贸易
投资者必须首先得到贸促局之批准方可在本澳从事离岸服务业,在本澳经营离岸服务业必须遵守以下之条件,包括:
1. 只采用非澳门币为交易及结算之货币
2. 只针对非澳门特区居民为销售对象
3. 只针对非澳门特区市场。
成立离岸商业/辅助服务机构之程序
1. 递交申请表及投资计划书给予贸促局作审批及;
2. 当申请获得批准以后,投资者必须根据本澳商业法律进行公司注册及办理其它手续;
3. 离岸机构完成所有程序以后,方可正式提供离岸商业或辅助服务。
离岸机构也必须聘请在核数师曁会计师注册委员会注册之核数师或核数公司来审核公司之会计账目,并将年度公司会计报告及核数师审核报告一并呈交贸促局。
经营离岸服务业之税务优惠
离岸机构将不用缴付下列税项,包括所得补充税(利得税)、营业税及印花税。此外,获准在本澳定居之离岸机构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非澳门居民),他们可以豁免缴交在离岸机构工作首三年度之职业税(薪俸税)。
离岸机构组成之方法
离岸机构可以由最少一名股东及董事所组成。离岸机构股东及董事皆可为公司或个人身份,如离岸机构之董事是一间公司,该公司必须委任一位自然人(个人)来代表它履行董事应有之职责。
离岸机构之种类及业务
离岸机构分为两种:离岸商业服务机构(国际上一般称为国际商业公司-IBC)及离岸辅助服务机构。离岸商业服务机构可以对任何单位提供服务,不只局限于其控股公司。相反,作为离岸辅助服务机构,它只可以向其控股公司提供服务。
离岸服务业之分类
离岸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任何一项或以上之离岸服务:
1. 资讯设备顾问
2. 资讯顾问及程式编写
3. 数据处理
4. 数据库业务
5. 行政及档案支援业务
6. 研究及开发业务
7. 技术试验及分析业务
8. 船只及航空器经营及管理服务
9. 中国与葡语国家商品及服务贸易
根据第58/99/M号离岸法令在澳门注册成立的离岸机构,除受该法例规管外,在其业务经营及运作上,包括文件存档及商业记帐等方面,亦适用于澳门现行《商法典》制度。
现行《商法典》第四十九条及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帐目及簿册的储存地点和时限作出规定,内容指,企业经营相关的记帐及会计簿册、信件、文件及凭证及法定簿册,须备存于公司住所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其他地点,经适当整理,保存五年;
现行《商法典》第四十六条内指,如有正当理由,商业记帐之金额得以非澳门币表示,但须同时以澳门币表示。每年向本局递交之审计财务报告,其内容亦须符合本规定。
费用
获准在本澳经营之离岸机构需要向贸促局缴付设立费—澳门币5,000元正,及每半年缴纳一次运作费,由澳门币5,000元至澳门币15,000元不等(只适用于离岸商业服务机构),或澳门币3,000元至澳门币10,000元不等(只适用于离岸辅助服务机构)。这些收费相对其它地区或国家所收取之离岸服务费用是十分优惠的。
离岸机构运作费收费标准如下:
注册资本额 | 离岸商业服务机构 | 离岸辅助服务机构 |
澳门币 25,000 至 澳门币 100,000 | 澳门币 5,000 | 澳门币 3,000 |
澳门币 100,001 至 澳门币 1,000,000 | 澳门币 10,000 | 澳门币 6,500 |
澳门币 1,000,001 或 以上 | 澳门币 15,000 | 澳门币 10,000 |
第15/2018号法律《废止离岸业务法律制度》之公布生效
第15/2018号法律《废止离岸业务法律制度》已于2018年12月27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离岸业务法律制度至今已经实施十九年,目前因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环境,澳门有需要积极响应国际组织的呼吁,采取措施共同打击跨境逃漏税,提升税务透明、推进税收公平和消除税基侵蚀与利润移转的工作,包括完善相关税收制度,以更符合有关的国际标准。因此,有必要配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合作的需求,适时废止离岸业务法律制度。
该法律终止离岸业务许可的申请,但同时制定了废止离岸业务法律制度的产生效力日期和配合条文,主要内容包括,在2020年12月31日或以前,现有的澳门离岸机构从事离岸业务,除对知识产权的收益另有规定外,继续获得豁免缴纳所得补充税。
此外,法案也鼓励离岸机构在许可失效后,变更或扩充所营事业和商业名称,继续在澳门经营发展。